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ACCOMMODATION CONTRACTS
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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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一般已确立的习惯执行。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二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a.申请人及其联系方式b.住宿费支付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三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

2.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申请金首先充当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4.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四条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1.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答应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特别约定处理。

第五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2) 因客满 (员) 客房不足时。

(3) 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4) 欲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时。
A.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
法人,其董事中有相当于黑社会成员的人。

(5) 欲住宿的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6)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7)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9) 欲投宿者为烂醉者,被认为可能给其他投宿者带来显著困扰时 (千叶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5条)

(10) 对住宿设施或者住宿设施职员 (工作人员) 进行暴力、胁迫、恐吓、威逼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被认为曾经实施过同样行为时。

第六条 (客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1.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此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时,仅限于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向住宿客人告知解除住宿合同所需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3.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络,至住宿日当天下午8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七条 (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

1.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2) 住宿客人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A.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乙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丙。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3) 住宿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5)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

(6)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7) 欲投宿者为烂醉者,被认为可能给其他投宿者带来显著困扰时 (千叶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5条)

(8) 在寝室睡觉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时。

(9) 在本酒店指定的吸烟区以外吸烟时。

(10) 对住宿设施或者住宿设施职员 (工作人员) 进行暴力、胁迫、恐吓、威逼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被认为实施了同样行为时。

2.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八条 (住宿登记)

1.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及职业

(2) 对于外国人,可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护照复印件。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 同行者的姓名、年龄、性别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九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下午3时到第二天上午10时。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另外,即使在客房可以使用的下午3时以后,由于客房的整备等原因,也有不得已需要等待的情况。

2.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在同项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下午3时之前,房费的30%

(2) 下午5时之前,房费的50%

(3) 下午5时以后,房费的100%

第10条 (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1.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配备的小册子、各处的布告、客房向导的信息等进行介绍。

2.前项的时间在必要的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那种情况下会用适当的方法通知。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1.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附表1所示。

2.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达或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申请时,在前台进行。

3.本酒店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第13条 (酒店的责任)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2.本酒店除了根据消防机关的消防法令进行检查、检查,努力完善防灾设施之外,还采取了万全的对策。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 (不能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1.当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应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尽可能为其提供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但是,由于天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困难的情况除外。

2.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调解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这件事,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 (保管物的处理)

1.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格,而住宿客人没有这样做的话,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2.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15万日元以内的损失。

第16条 (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2.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随身行李或随身物品被遗忘在本酒店,如果发现物品的所有者,本酒店应与该所有者联系并要求其指示。但是,在没有所有者指示或所有者不明的物件中,伞、手帕、衣服、鞋等大量廉价物品要在90天后处理。关于其他物件和现金、个人信息物件、贵重物品,我们会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

3.在前2项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第17条 (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将由其负责赔偿。

第18条 (客人的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第19条 (灾害对策)

在协助预防火灾、地震等灾害的同时,发生紧急事态时请听从工作人员的指示,冷静应对。另外,为了以防不测事态,请事先确认紧急出口、灭火设备、避难方法等。

第20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排除条款)

1.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将拒绝签订住宿合同并解除住宿合同。

2.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企业、团体或其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

3.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从事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4.法人,其董事中有相当于黑社会成员的人。

5.有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6.对本酒店或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

使用规则

本酒店为了让客人在住宿期间安全舒适,根据住宿条款10条,制定了如下使用规则(以下称为“本规则”。),敬请协助。如不遵守本规定,谢绝使用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 (第1项定义) 。另外,由于不遵守规定而发生的事故,可能需要您承担责任,请特别注意。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酒店所有设施(包括住宿设施、餐厅、大厅、停车场、占地等全部。以下总称为“本酒店内各项设施”。)的所有来馆者。另外,对于在本酒店住宿的客人(以下称为“住客”。),除本规则外,还适用本酒店规定的住宿条款(以下称为“住宿条款”。)。

2.安全和保安上希望遵守的事项

1.客房的“避难路线图”标示在各客房门内侧,请务必确认。

2.逗留期间,从房间出来的时候请确认上锁。(客房是自动上锁的。)

3.逗留期间,特别是睡觉时,请挂上内锁和门钩。有来访者的情况下,请挂着门钩开门,或者用门镜确认。万一有什么可疑的事情,请联系前台。

4.住宿登记者以外的人请勿住宿,以及在客房内与外来访客会面。

5.餐厅及SPA的营业时间结束后,访客请勿来馆。

6.本酒店全馆禁烟,所以请不要在指定的吸烟角以外的地方吸烟。

7.客房内禁止带入暖气用、炊事用等烟火 (器具) 。

8.请不要做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9.请不要进入后院、紧急楼梯、机械室等客人用以外的设施。

10.客房内的窗户是不能打开的样式。

3.关于贵重物品、寄存物品的处理

1.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请寄存在前台。在其他地方发生贵重物品被盗、丢失等,本酒店概不负责。

客房内的保险箱及投币式储物柜请客人自行负责使用。

2.寄存的遗忘物品,只要没有特别指定,原则上从寄存日 (或发现日) 开始保管90天,之后按照法令规定的手续办理。

(但是,住宿客人适用《住宿条款》第16条第2项及该条第3项。)

4.关于付款

1.到达时请支付住宿费的全额。

2.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支付和兑换,请谅解。

3.我们拒绝垫付机票、火车、巴士等的车票费用和出租车费用。

4.签名使用本酒店内的餐厅时,请务必出示客房钥匙 (房卡) 。

5.费用请在到达时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全额支付。但是,在您逗留期间,使用金额超过10万日元的情况下,请您每次结算。

6.很抱歉,除了规定的税金以外,还要加收10%的服务费。谢绝给其他工作人员的小费。

7.变更预定的住宿天数时,请事先联系前台。延长的情况下,请支付之前住宿天数的费用。

5.关于禁止反社会势力等利用设施

谢绝下列团体及个人使用本酒店内的各项设施。另外,在本酒店预约成功后,或者即使是在使用中,如果查明了事实,从那时起,拒绝一切使用。

A.《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

哈。法人,其董事中有相当于黑社会成员的人。

D.被认定有暴行、伤害、胁迫、恐吓、威压性不正当要求及类似行为的;。

6.请停止的行为

1.请不要将会给其他客人带来困扰的物品带入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

A.狗、猫、小鸟等所有动物、宠物类。(但导盲犬、服务犬等除外)

B.易燃或易燃的火药、挥发油类及危险性产品。

哈。发出恶臭及强烈臭味的物品。

D.依法禁止的枪支、刀剑类和毒品等毒品。

哦。大量的行李和物品。

啊。其他法律禁止携带的物品。

2.请不要将客房和大厅用于营业目的。

3.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禁止未经许可的物品销售、广告、宣传品的散发。

4.未经许可将在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拍摄的照片用于营业目的,可能会成为法律措施的对象,请不要这样做。

5.请不要在走廊或大厅放置随身物品。(长时间的物品,根据情况可能会进行保管和检查。)

6.请不要在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进行赌博、扰乱风纪、治安的行为或给其他客人添麻烦的行为,或让人产生厌恶感的行为。

7.在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内,有可能会给其他客人带来困扰的大声、放歌、或喧嚣的行为。

8.谢绝从外部点餐。

9.请不要在窗户上挂东西,在窗边陈列东西等有损外观的行为。

10.请不要穿着晚装、睡衣、内衣、拖鞋等去大厅、餐厅、健身房。

11.谢绝住宿登记者以外的人住宿。

12.本酒店全馆禁烟,所以请不要在指定的吸烟角以外的地方吸烟。

13.如果没有监护人的许可,禁止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14.使用本酒店的客人身心衰弱,因药品等导致自我丧失等,难以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或认为有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恐惧感或不安感的情况下,拒绝使用。

15.使用本酒店内的设施和设备时,请不要在指定场所将其用于本来用途以外的用途。

16.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如果损坏、污染或丢失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品,您可能需要赔偿相当大的金额。

17.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事由导致建筑物、备品、其他物品损坏、污染、或者丢失的情况下,有时需要赔偿相当金额。

18.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进入紧急楼梯、屋顶、塔屋、机械室等。

19.其他本酒店认为不合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