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ACCOMMODATION CONTRACTS
住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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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1.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執行。

2.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二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1.想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 a.申請人及其聯係方式b.住宿費支付者的姓名和聯係方式

(5)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第三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沒有同意時,不在此限。

2.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金。

3.申請金首先充當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充當,如有余額,則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4.根據同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項的申請金時,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第四條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1.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有時會答應不需要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項特別約定處理。

第五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1)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2) 因客滿 (員) 客房不足時。

(3) 認為欲住宿者,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4)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時。
A.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號) 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的;。
法人,其董事中有相當於黑社會成員的人。

(5) 欲住宿的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6)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7)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9) 欲投宿者為爛醉者,被認為可能給其他投宿者帶來顯著睏擾時 (千葉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5條)

(10) 對住宿設施或者住宿設施職員 (工作人員) 進行暴力、脅迫、恐嚇、威逼的不正當要求,或者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者被認為曾經實施過同樣行為時。

第六條 (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1.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此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本酒店將根據附表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時,僅限於在接受該特別約定時向住宿客人告知解除住宿合同所需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3.若住宿客人未與本酒店聯絡,至住宿日當天下午8時 (提前明示了預計到達時間的情況下,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到達時,視為該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七條 (酒店解除合同的權利)

1.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2) 住宿客人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A.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丙。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3) 住宿客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4) 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7) 欲投宿者為爛醉者,被認為可能給其他投宿者帶來顯著睏擾時 (千葉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5條)

(8) 在寢室睡覺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時。

(9) 在本酒店指定的吸煙區以外吸煙時。

(10) 對住宿設施或者住宿設施職員 (工作人員) 進行暴力、脅迫、恐嚇、威逼的不正當要求,或者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者被認為實施了同樣行為時。

2.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八條 (住宿登記)

1.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酒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阯、電話號碼及職業

(2) 對於外國人,可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護照復印件。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同行者的姓名、年齡、性別

(5)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九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是從下午3時到第二天上午10時。但是,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另外,即使在客房可以使用的下午3時以後,由於客房的整備等原因,也有不得已需要等待的情況。

2.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可在同項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下午3時之前,房費的30%

(2) 下午5時之前,房費的50%

(3) 下午5時以後,房費的100%

第10條 (使用規則的遵守)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請遵守本酒店規定的酒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1.本酒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通過配備的小冊子、各處的佈告、客房向導的信息等進行介紹。

2.前項的時間在必要的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那種情況下會用適當的方法通知。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1.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按附表1所示。

2.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以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達或出發時,或本酒店提出申請時,在前臺進行。

3.本酒店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後,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費。

第13條 (酒店的責任)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給住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2.本酒店除了根據消防機關的消防法令進行檢查、檢查,努力完善防災設施之外,還採取了萬全的對策。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 (不能提供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1.當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客房時,應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後,盡可能為其提供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但是,由於天災或其他原因造成睏難的情況除外。

2.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調解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件事,沒有應該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保管物的處理)

1.住宿客人寄存在前臺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對該損害進行賠償。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而住宿客人沒有這樣做的話,本酒店將以15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2.住宿客人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由於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酒店將賠償15萬日元以內的損失。

第16條 (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1.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到達前本酒店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前臺。

2.客人退房後,如果客人的隨身行李或隨身物品被遺忘在本酒店,如果發現物品的所有者,本酒店應與該所有者聯係並要求其指示。但是,在沒有所有者指示或所有者不明的物件中,傘、手帕、衣服、鞋等大量廉價物品要在90天後處理。關於其他物件和現金、個人信息物件、貴重物品,我們會根據遺失物法進行處理。

3.在前2項的情況下,關於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前項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第17條 (停車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將由其負責賠償。

第18條 (客人的責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賠償損失。

第19條 (災害對策)

在協助預防火災、地震等災害的同時,發生緊急事態時請聽從工作人員的指示,冷靜應對。另外,為了以防不測事態,請事先確認緊急出口、滅火設備、避難方法等。

第20條 (黑社會性質組織排除條款)

1.在下列情況下,本酒店將拒絕簽訂住宿合同並解除住宿合同。

2.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成員、黑社會性質組織相關企業、團體或其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

3.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從事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4.法人,其董事中有相當於黑社會成員的人。

5.有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6.對本酒店或其工作人員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

使用規則

本酒店為了讓客人在住宿期間安全舒適,根據住宿條款10條,制定了如下使用規則(以下稱為“本規則”。),敬請協助。如不遵守本規定,謝絕使用本酒店內的各種設施 (第1項定義) 。另外,由於不遵守規定而發生的事故,可能需要您承擔責任,請特別註意。

1.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使用本酒店所有設施(包括住宿設施、餐廳、大廳、停車場、占地等全部。以下總稱為“本酒店內各項設施”。)的所有來館者。另外,對於在本酒店住宿的客人(以下稱為“住客”。),除本規則外,還適用本酒店規定的住宿條款(以下稱為“住宿條款”。)。

2.安全和保安上希望遵守的事項

1.客房的“避難路線圖”標示在各客房門內側,請務必確認。

2.逗留期間,從房間出來的時候請確認上鎖。(客房是自動上鎖的。)

3.逗留期間,特別是睡覺時,請掛上內鎖和門鉤。有來訪者的情況下,請掛著門鉤開門,或者用門鏡確認。萬一有什麽可疑的事情,請聯係前臺。

4.住宿登記者以外的人請勿住宿,以及在客房內與外來訪客會面。

5.餐廳及SPA的營業時間結束後,訪客請勿來館。

6.本酒店全館禁煙,所以請不要在指定的吸煙角以外的地方吸煙。

7.客房內禁止帶入暖氣用、炊事用等煙火 (器具) 。

8.請不要做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9.請不要進入後院、緊急樓梯、機械室等客人用以外的設施。

10.客房內的窗戶是不能打開的樣式。

3.關於貴重物品、寄存物品的處理

1.現金和其他貴重物品請寄存在前臺。在其他地方發生貴重物品被盜、丟失等,本酒店概不負責。

客房內的保險箱及投幣式儲物櫃請客人自行負責使用。

2.寄存的遺忘物品,只要沒有特別指定,原則上從寄存日 (或發現日) 開始保管90天,之後按照法令規定的手續辦理。

(但是,住宿客人適用《住宿條款》第16條第2項及該條第3項。)

4.關於付款

1.到達時請支付住宿費的全額。

2.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支付和兌換,請諒解。

3.我們拒絕墊付機票、火車、巴士等的車票費用和計程車費用。

4.簽名使用本酒店內的餐廳時,請務必出示客房鑰匙 (房卡) 。

5.費用請在到達時用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信用卡全額支付。但是,在您逗留期間,使用金額超過10萬日元的情況下,請您每次結算。

6.很抱歉,除了規定的稅金以外,還要加收10%的服務費。謝絕給其他工作人員的小費。

7.變更預定的住宿天數時,請事先聯係前臺。延長的情況下,請支付之前住宿天數的費用。

5.關於禁止反社會勢力等利用設施

謝絕下列團體及個人使用本酒店內的各項設施。另外,在本酒店預約成功後,或者即使是在使用中,如果查明了事實,從那時起,拒絕一切使用。

A.《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號) 第2條第2項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項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的;。

哈。法人,其董事中有相當於黑社會成員的人。

D.被認定有暴行、傷害、脅迫、恐嚇、威壓性不正當要求及類似行為的;。

6.請停止的行為

1.請不要將會給其他客人帶來睏擾的物品帶入本酒店內的各種設施。

A.狗、貓、小鳥等所有動物、寵物類。(但導盲犬、服務犬等除外)

B.易燃或易燃的火藥、揮發油類及危險性產品。

哈。發出惡臭及強烈臭味的物品。

D.依法禁止的槍支、刀劍類和毒品等毒品。

哦。大量的行李和物品。

啊。其他法律禁止攜帶的物品。

2.請不要將客房和大廳用於營業目的。

3.本酒店內的各種設施禁止未經許可的物品銷售、廣告、宣傳品的散發。

4.未經許可將在本酒店內的各種設施拍攝的照片用於營業目的,可能會成為法律措施的對象,請不要這樣做。

5.請不要在走廊或大廳放置隨身物品。(長時間的物品,根據情況可能會進行保管和檢查。)

6.請不要在本酒店內的各種設施進行賭博、擾亂風紀、治安的行為或給其他客人添麻煩的行為,或讓人產生厭惡感的行為。

7.在本酒店內的各種設施內,有可能會給其他客人帶來睏擾的大聲、放歌、或喧囂的行為。

8.謝絕從外部點餐。

9.請不要在窗戶上掛東西,在窗邊陳列東西等有損外觀的行為。

10.請不要穿著晚裝、睡衣、內衣、拖鞋等去大廳、餐廳、健身房。

11.謝絕住宿登記者以外的人住宿。

12.本酒店全館禁煙,所以請不要在指定的吸煙角以外的地方吸煙。

13.如果沒有監護人的許可,禁止未成年人單獨住宿。

14.使用本酒店的客人身心衰弱,因藥品等導衹自我喪失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或認為有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恐懼感或不安感的情況下,拒絕使用。

15.使用本酒店內的設施和設備時,請不要在指定場所將其用於本來用途以外的用途。

16.無論是故意還是無意,如果損壞、汙染或丟失建築物、設備或其他物品,您可能需要賠償相當大的金額。

17.由於不可抗力以外的事由導衹建築物、備品、其他物品損壞、汙染、或者丟失的情況下,有時需要賠償相當金額。

18.除緊急情況外,禁止進入緊急樓梯、屋頂、塔屋、機械室等。

19.其他本酒店認為不合適的行為。